中国县市报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2-06-10 09:19:41  来源:中国县市报报研究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县市报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的县级融媒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引领全国县级融媒体新闻工作者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自觉践行“四向四做”,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不断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舆论氛围。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诸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县级融媒体新闻工作者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习近平新闻思想等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新闻水平、职业道德。引导和推动县级融媒体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

    (二)总结交流新闻工作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激励县级融媒体工作者撰写新闻业务论文和新闻专著,提高业务素质,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加强与各有关融媒体社会组织的联系,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或参加与港、澳、台和国外新闻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团体会刊,每季一期,传递信息,交流经验,进行学术研究,指导媒体实践;依照有关规定,征集、编辑、出版县级融媒体经验汇编和学术论文;组织与省以上新闻业务刊物联合举办新闻论文征文活动;

    (四)研究和探讨县级融媒体的网络宣传、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和发行工作等经验,推进县级融媒体事业建设;

    (五)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发挥研究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完成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0日第34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